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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慕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慕某甲。法定代理人慕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慕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某(2015)南执字第84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慕某乙现确认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成清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芝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