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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卢慧与赵敏、徐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卢慧,赵敏,徐晴英,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袁卢慧。被告赵敏。被告徐晴英。被告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卢慧诉被告赵敏、徐晴英、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卢慧于2015年4月29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袁卢慧应于2015年5月6日前缴纳诉讼费7871元,但原告袁卢慧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袁卢慧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