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卢慧与赵敏、徐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卢慧,赵敏,徐晴英,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袁卢慧。被告赵敏。被告徐晴英。被告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卢慧诉被告赵敏、徐晴英、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卢慧于2015年4月29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袁卢慧应于2015年5月6日前缴纳诉讼费7871元,但原告袁卢慧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袁卢慧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