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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扬诉被告贾秋红第三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贾秋红,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张扬。委托代理人陈青。被告贾秋红。委托代理人宋国喜。第三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贾秋红、第三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贞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方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