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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超与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李超,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李家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