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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北方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辽宁北方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128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北方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北方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强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苏民三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