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戈与郭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戈,郭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李戈。被告郭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戈诉被告郭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