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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易朝明,唐志会与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朝明,唐志会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易朝明,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唐志会,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平(系唐志会胞妹),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朝明、唐志会监护人特别程序一案中,申请人易朝明、唐志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朝明、唐志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易朝明、唐志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易朝明、唐志会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