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丁爱华与任兴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华,任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丁爱华,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任兴国,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原告丁爱华与被告任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任兴国归还原告丁爱华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共计210万元,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7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70万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70万元;二、若被告任兴国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需向原告丁爱华支付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未清偿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爱华负担。因义务人任兴国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丁爱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任兴国名下房产三处,分别位于上海市高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春申路XXX号XXX幢、XXX号XXX幢。其中,位于春申路两处房产已因它案作强制变现评估;位于高兴路处房产,已因它案被在先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焕挺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