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大道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大道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李松明。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大道分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1699号。负责人陈纪平。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万达广场时尚楼201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梦。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工业园区九干路159弄6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孝娟、刘成龙。原告李松明诉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大道分店、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松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玮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