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夫安与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夫安,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78号申请人李夫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景良,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住所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收转。法定代表人杨明红,经理。申请人李夫安因被申请人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欠其工程款391696元,逾期未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夫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应得由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的拆迁款。申请人李夫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夫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建筑装饰装潢公司应得由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的拆迁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