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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志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林,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秀荣,男,汉族,初中文化,麻栗坡县人,居民。关于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秀荣给付借款本息40930.97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秀荣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待卖矿洞后自行给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40930.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员  廖兴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