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国艳与郑伟、郑芙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艳,郑伟,郑芙蓉,高家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艳。被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郑芙蓉。被执行人高家作。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59-5号、(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5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伟鄂A×××××号宝马牌小车、被执行人高家作鄂E×××××号悍马牌小车,2014年12月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件指定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朱国艳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伟鄂A×××××号宝马牌小车、被执行人高家作鄂E×××××号悍马牌小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伟鄂A×××××号宝马牌小车。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高家作鄂E×××××号悍马牌小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