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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薛某甲、薛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某村。被执行人薛某甲,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某村。被执行人薛某乙,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限期履行案件款6900元,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某甲、薛某乙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7245元(6900元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3日迟延履行金2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苗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跃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