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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予聪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予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69号罪犯罗予聪,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湛廉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予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予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罗予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予聪系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8、9、11、12月、2014年1、2、3、4、5、6、7、8、9、11月嘉奖;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嘉奖,2015年1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予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予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