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晓强与臧绍峰、青岛丰鑫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强,臧绍峰,青岛丰鑫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637号原告赵晓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绍峰。被告青岛丰鑫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窑社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阳光大厦*座*层。负责人伏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爱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强与被告臧绍峰、被告青岛丰鑫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事实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给原告赵晓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林军审 判 员 张奎堂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