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安路支行与汪玲、王荣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安路支行,汪玲,王荣明,陈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81号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安路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汪玲,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荣明,男,1948年11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陈根英,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汪玲、汪荣明、陈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汪玲、汪荣明、陈根英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玲、汪荣明、陈根英名下财产12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