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董保顺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13号起诉人董保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董保顺的起诉状。起诉人董保顺诉称,起诉人董保顺系被起诉人董王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71年3月26日出生时起一直在该村生活成长,1994年结婚成家另立门户,同年生育一女,起诉人董保顺的户口从未迁出,1984年国家实行第一轮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时起,起诉人董保顺随父母一起生活时,被起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董王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王度村村委会)给起诉人董保顺分得了应有土地,在1998年土地第二轮延包时,被起诉人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起诉人董保顺的三口之家却只分得了二人土地承包份额,却没有给起诉人董保顺分得土地,自此起诉人董保顺无数次寻找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要求解决,但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却迟迟不予解决,每届村委会都在推脱,至今未得到落实,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无故剥夺起诉人董保顺的土地承包权,侵害了起诉人董保顺的正当合法权益,给起诉人董保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是严重错误的,是违法的。故起诉人董保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依法给予起诉人董保顺分配其应有的土地份额;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赔偿自1998年起至2015年止期间因未给起诉人董保顺分配土地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8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赔偿起诉人董保顺自2007年起至2015年止期间因未给起诉人董保顺分配土地而未取得国家种粮补贴874.56元;并要求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董保顺要求被起诉人董王度村村委会补分其承包地及赔偿其因未取得土地而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保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状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