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加明与孙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doc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加明,孙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于加明,男。被执行人孙淑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加明与被执行人孙淑臣(2014)敦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