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管江军与战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江军,战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管江军,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5。被告:战颖,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1。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江军诉被告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江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江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