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天勤工贸有限公司、袁贵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宋春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A区。法定代表人:袁贵利。被执行人:袁贵利,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罗文锭,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27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10时起至2015年4月2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袁贵利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闽江路290号1幢290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082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仑国用2010第15504号]。2015年4月28日9时31分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张卫儿(公民身份号码:××)以10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贵利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闽江路290号1幢290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082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仑国用2010第15504号]归买受人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