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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耿信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鞍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