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学军与广州市金妃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原告:高某,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