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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学军与广州市金妃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原告:高某,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