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兴信与杨宗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信,杨宗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黄兴信。被执行人:杨宗耀。申请执行人黄兴信与被执行人杨宗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