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董春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20005223484990,金额为50万元,付款行为工行南坪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22日,出票人为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申光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岛华宝通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