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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与谭素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谭素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82号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春生,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曾琼,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素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诉被告谭素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梅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