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伟与陶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陶周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54号原告胡伟,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陶周斌,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与被告陶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于2015年5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