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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伟与陶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陶周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54号原告胡伟,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陶周斌,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与被告陶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于2015年5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