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光俊与刘於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俊,刘於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光俊,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焉耆县。被告刘於斌(曾用名刘玉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系博湖县农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俊诉被告刘於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李光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