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松婉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松婉,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行初字第93号原告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朱晓琳。原告邱松婉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静房管信受[2015]N019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松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松婉负担。审判员 符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