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史树芳与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芳,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钱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史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哲炯,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漳镇北漳村42号西2楼203室。被告:嵊州市东盛化纤厂,住所地:嵊州市黄泽工业园区。被告: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山园路53号。被告:钱武忠(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树芳与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浙江天盛仓储有限公司、钱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树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树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8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4元,由史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