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999号原告黎某某,女,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玮,新余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廖红明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