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民初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999号原告黎某某,女,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玮,新余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廖红明人民陪审员  李丽嫔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