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史甲与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甲,甄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史甲,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甄乙,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甲诉被告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