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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令和与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和,高灵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31号原告:张令和。委托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和与被告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和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令和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