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令和与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和,高灵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31号原告:张令和。委托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和与被告高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和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令和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