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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淑杰与张军仓、张秀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杰,张军仓,张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冯淑杰,农民。被告张军仓,农民。被告张秀峰,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54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该案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亦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秀峰之妻张素珍在郎家庄信用社账号为62×××91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李玉环审判员  牛惠林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