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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文际诉被告尹改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际,尹改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18-2号原告苏文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尹改翠,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被告于新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际诉被告尹改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改翠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轿车(蒙kbd889)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尹改翠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二、对原告苏文际所有的轿车(蒙kbd88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