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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郁飞耀与孙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飞耀,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郁飞耀,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为群村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孙燕,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力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