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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48李怀英与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英,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怀英,女,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李怀英申请执行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公证处(2014)连港证执字第142、1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证书:应执行标的为:(一)本金:28121000元;(二)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三)公证费:18000元。根据李怀英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部分房产及到期债权,依申请执行人李怀英的申请对其进行查封,但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怀英的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公证处(2014)连港证执字第142、1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及到期债权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