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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双星机械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双星机械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双星机械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岗镇。法定代表人:郭子茂,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双星机械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琅琊台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显平,经理。再审申请人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双星机械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4月30日,本院按照申请人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其发送传票,但申请人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时间拒不到庭接收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