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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慕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