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杨希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希明,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希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