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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294苏建广与任红玲、段千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广,任红玲,段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广,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任红玲,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段千富,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苏建广与被执行人任红玲、段千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徐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任红玲、段千富银行存款2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宋 柏执行员 单 鑫执行员 李帅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敬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