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马渚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马渚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被告: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彩凤。被告: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马渚分公司。代表人:陈国生。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马渚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