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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管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盛某,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某承担。审判员 常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