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管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盛某,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某承担。审判员 常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