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治义与金建平、王晓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治义,金建平,王晓琼,金飞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治义。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平。委托代理人:胡益蒙,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琼。原审被告:金飞跃。上诉人吴治义、金建平为与被上诉人王晓琼,原审被告金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吴治义、金建平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治义、金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