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德麒与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麒,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陈德麒,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张忠均,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929-1。法定代表人张新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华,男,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麒与被告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嘉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陈德麒工作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嘉瑞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被告嘉瑞公司亦认可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嘉瑞公司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嘉瑞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原告向本院起诉。因此,被告嘉瑞公司关于应将本案移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嘉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