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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钱守杰、雷志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华,钱守杰,雷志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华,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宁宗杰,巴林右旗大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守杰,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志蓥,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王桂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桂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宗杰、被上诉人钱守杰、雷志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钱守杰、雷志蓥(合同甲方)与王桂华(合同乙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书》一份,钱守杰、雷志蓥借给王桂华180000元,并约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还款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合同的甲方处由钱守杰、雷志蓥签字,乙方处由王桂华签字。担保人处写有“孔令发”字样。王桂华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抵押给雷志蓥,在巴林右旗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为雷志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该证书载明:房屋他权证人雷志蓥,房屋所有权人王桂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4-12279乙,房屋坐落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北市街。原审法院认为,钱守杰、雷志蓥与王桂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对于钱守杰、雷志蓥主张王桂华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钱守杰、雷志蓥提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要求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应予以支持。2014年8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王桂华虽称与钱守杰、雷志蓥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贷合同上的担保人孔令发为实际借款人,但王桂华认可该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显示的“王桂华”字迹系本人所签,并且为钱守杰、雷志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王桂华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签名的后果。所以,对王桂华提出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王桂华要求追加孔令发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王桂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守杰、雷志蓥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其利息60000元,共计24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180000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邮寄送达费40元,由王桂华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桂华不服,以“上诉人王桂华与钱守杰、雷志蓥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18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孔令发为实际借款人,上诉人并未实际得到此笔借款,上诉人只是担保人,合同和收据上诉人没看就签字了,故本案应追加孔令发参加诉讼,否则上诉人的权利无法保障。综上,原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二被上诉人答辩服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王桂华与二被上诉人钱守杰、雷志蓥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18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孔令发为实际借款人,上诉人并未实际得到此笔借款,上诉人只是担保人,借款合同和收据上诉人没看就签字了,故本案应追加孔令发参加诉讼。经查,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以上主张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的签字和在收到180000元借款的收据上签字的行为能够证实其为借款人,且无论其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还是实际借款人,二被上诉人选择其一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以上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若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本案实际借款人确为孔令发,上诉人可向其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予涉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