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9号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杜惠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杜惠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卢大为、杨炽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惠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惠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惠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向其出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XX座XX层XXXX号房,该商品房总价款XXXX元。合同第六条对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现尚有342378元应付的房款并未依约按期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被告理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现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房款342378元及违约金7395.36元(暂计至2015年4月1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以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三计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共计349773.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惠惠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惠惠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杜惠惠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XXX座XX层XXXX号房屋,总价款489111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1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即146733元,第二期在2014年12月14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70%,即342378元。”若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为:“在18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18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第一期购房款146733元,但未依约定期限支付第二期购房款支付房款342378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惠惠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杜惠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房款342378元,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杜惠惠支付购房款342378元,并依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惠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42378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423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73元,由被告杜惠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