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汤某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城,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城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城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院4025号经营城发商店。2014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城在店内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2015年3月12日21时许,民警接举报后前往某大院4025号城发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汤某城及正在投注参赌的人员钟某候、钟某昌,缴获投注单五十一张、赌资人民币1532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赌资人民币1532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汤某城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钟某候、钟某昌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围六合彩投注单据5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昌、钟某候、邹某琴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城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城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汤某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城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城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汤某城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上述赌资及非法所得共人民币15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上述投注单51张,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