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皇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中原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华豫电力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皇鼎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原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华豫电力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安庄村8号。法定代表人琚河同,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硝东一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郭学礼,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硝东一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堂,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华豫电力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硝东一路179号。法定代表人亢会来,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皇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华豫电力特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安民再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期间皇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内黄县城硝东一路17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472.55平方米(土地证号:内城国用(1999)17**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皇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内黄县城硝东一路17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472.55平方米(土地证号:内城国用(1999)17**号);二、被执行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可以生产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一个月内,皇鼎公司应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马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