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宇恒电器(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赛钻石英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通山赛钻石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丽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业斌,湖北省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北通山赛钻石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大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山塞钻石英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