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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牟某某,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