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马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牟某某,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